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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院学生医疗保险报销的通知
点击数:2337    更新时间:2009-12-10

 

各系部:

根据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教办【20086号)和安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地方税务局《安庆市关于实施<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劳社秘【20082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情况,现将办理我院大学生校外定点医疗普通门诊报销手续通知如下: 

报销时间:200968―615

报销地点:院医务室

报销对象:在我院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具体要求:

1200891至今,在医疗定点单位门诊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累计40元(含40元)以内,由本人承担。40元至600元之间,学院报销40%;超过600元部分,学院不予报销。

2、报销时,需带学生证、身份证及定点医疗单位就诊时的病历、发票、检查报告单。

3、经医务室核实后,学生到财务处领款。时间另行通知。

 注:2009615以后,到定点医疗单位就诊,需经院医务室同意,开具转 诊单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不属于医疗保险支付的项目费用

1)挂号费、出诊费、伙食费、营养费、住院陪护费、护理费、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镶牙费、配眼镜费、(包括验光)及其他杂项费用。

 2)优质优价费、优先优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气功费、各种医疗咨询费用(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

 3)各种整容、矫形的手术、治疗费及使用矫形器具的一切费用;各种体检费、预防服药及预防接种费; 不孕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及人流费用以及性病检查治疗费。

  (4)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不按规定自购的药品费;不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又未经指定医疗单位转诊,自找医疗单位或医生诊治的医药费用。

 5)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的医疗费用。

二��九年六月三日

责任编辑:总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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