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进一步满足广大师生读者图书借阅需求,提高学校图书文献资料利用率,维护教职工、学生和社会读者利用图书馆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图书馆服务教学、科研的积极作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借阅卡的办理
第一条 借阅卡是读者进入图书馆查阅、借阅馆内文献资料等学习活动的凭证。
第二条 图书馆为教职工和学校按照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全日制学生免费开通借阅卡。
教职工持本人校园IC卡到图书馆各服务台办理注册手续后即可开通使用;新生入校后凭学生处提供的学生名单以班为单位统一免费办理,在完成入馆教育后开通使用。
第三条 外聘专家(教师)等可申请办理借阅卡。申请人申请办理借阅卡,须在院图书馆主页下载、填写 《澳门永利皇宫官网入口图书馆借阅卡申请表》,经所在院系或聘用单位同意并开具信誉担保函,由所在院系或管理部门承担保证责任的,可办理临时借阅卡。
第四条 经学校批准招收的非全日制学生,培训人员,需入馆查、借阅文献资料的,经所系部、管理部门申请并担保,图书馆同意,可参照本办法第四章校外人员办卡管理执行。
第二章 借阅卡的使用
第五条 读者进入图书馆应随身携带借阅卡并遵守相关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检查。工作人员要求检查核实借阅卡的,读者必须出示。
第六条 借阅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借阅卡借阅功能初始密码为“123456”, 建议读者第一时间登录学院OPAC系统修改密码,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持卡者本人负责。
第七条 不得涂改借阅卡上相关信息、更换照片、伪造借阅卡。
第三章 借阅卡的挂失、补办及注销
第八条 读者遗失、损坏借阅卡的,应及时到校图书馆挂失。补办借阅卡可到图书馆办理。补办借书证需提交补办借书证申请表、本人有效证件、本人一寸免冠照片一张。补办新证需缴纳工本费10元。挂失前所有被借图书(自借、他人冒借)均由借阅卡所有人负责,借阅卡挂失后,旧卡即刻作废。
第九条 读者离开学校前(包括毕业离校、工作调动、休学、退学、离职等),须将所借图书全部归还,在离校通知单上盖有图书馆和图文信息中心公章,方可办理离校手续。校内学生毕业时无需退证,无特别情况,借阅卡有效期至毕业当年6月底结束。如要继续使用,按校外读者办理。
读者离校时未按规定到图书馆办理还书销卡手续而离校的,由其系部或担保人负责追回图书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 校外人员办卡管理
第十条 安庆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技术和科研人员、公务员以及教师可以申请办理临时借阅卡。
第十一条 申请人须有永利官网有正式编制并持有有效借阅卡的教职工为其提供保证。每位教职工可担保办证的人数限定为1人。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临时借阅卡,须下载、填写《澳门永利皇宫官网入口图书馆借阅卡申请表》,由申请人工作单位确认盖章、担保人签字后,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照片一张,请担保教职工携带本人校园卡一起到图书馆申请办理。
第十三条 临时借阅卡的有效限期为1年。每卡限借2本图书,图书总价值不能高于办证押金金额(总价≤100元)。借阅期限为30天。
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为办卡日。
第十四条 每人办卡借书押金为100元。借阅期满无欠书欠费申请退还押金的,交还借阅卡后当日退还押金。书未还清或有迟还金未结清的,押金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临时借阅卡读者承担以下义务:
1. 必须遵守图书馆的各项规章制度。
2. 爱护书刊,不污损、撕割、丢失、偷窃书刊。
3. 应按规定时限归还图书,如图书逾期,须按图书馆规定交迟还金。读者所借图书,如因教学科研需要,图书馆有权催还,读者收到通知后5天内应及时归还,否则按逾期处理。
4.如有恶意不归还图书者,将注销其借阅卡,不再享有续办借阅卡的资格。
第十六条 担保单位及保证人责任:
1.临时借阅卡读者所在单位经确认盖章后,有义务承担担保责任。申办人如未能清还图书,所在单位须协助追回。
2.保证人应保证被保证人能遵守图书馆的规章制度,并按期归还图书。如被保证人未能清还图书或者交清超期迟还金,保证人须承担为被担保人赔偿图书及交纳超期迟还金的责任。
第五章 读者借阅数量、期限
第十七条借阅图书数量与期限
图书馆馆藏信息资源向所有读者开放,除期刊、报纸、工具书、音像资料、特色资源库等资料不外借,仅供馆内阅览外,其它馆藏资料均可外借。
读者借阅数量与期限如下:
第十八条 续借
图书借阅期满,应立即归还;如有需要,可在图书未到期前续借1次,续借时间为30天。续借手续到图书馆对应书库服务台由管理员办理。所借图书还期若逢寒暑假,管理系统自动顺延借期。开学1周内归还不算超期,超过1周按超期处理。
第六章 书刊赔偿
第十九条 书刊污损赔偿
1. 一般书刊污损(包括划线、批注、涂改、撕破、污渍等)页数在5页以内,每页赔偿1元。情节严重者,按遗失图书赔偿。
2. 撕坏书刊的封面、封底、内页,每页赔偿修复费用2元。
3. 撕掉或裁剪图书的封面、封底、内页、附表者,按遗失图书赔偿。
4. 污损和破坏条码及防盗标识者,每条赔偿3元。
第二十条 书刊遗失赔偿
1. 所借图书丢失者,可在借书期限以内购买同样版本(指同一书名、作者、出版社、出版日期和相同内容)的图书赔偿,同时需要交新书加工费5元。如超过借书期限购买到的图书仍要按逾期收费。借书期限以内购买不到同样版本图书应及时办理赔偿手续,以免逾期。图书赔偿以后又购买到新书或找回原书者,如超过原书还书期限的仍按原逾期方法处理。图书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1)按出版时间计算,5年以内(含5年)的,按原价的3倍赔偿。
(2)出版时间为5至10年(含10年)的,按原价的4倍赔偿。
(3)出版时间为10至20年(含20年)的,按原价的5倍赔偿。
(4)出版时间为20年以上的,按原价的10倍赔偿。
(5)出版时间按图书出版年份到遗失年份的时间差计算。
(6)套书丢失其中1册,按套价的2倍赔偿。
2. 丢失书刊赔偿后3个月内找到原书刊者,可凭收据归还书刊并退款,同时须缴纳逾期违约金,学校已补购相应书刊的,不再退还赔偿金。
第二十一条逾期归还图书迟还金、书刊赔偿费等收费上缴学校,由校财务处统一管理,书刊赔偿费作为图书修补和购置费使用。
第七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图书馆工作人员例行检查置之不理、拒不出示借阅卡的,按无卡入馆处理,工作人员有权清理座位,并将违反规定者请出图书馆,必要时可通知校保卫部门协助处理。
第二十三条 所借图书读者应按期归还。读者借书超出了规定的借书期限,需缴纳逾期归还的迟还金,每册书超期一天收取0.05元,累计到还书之日止。
第二十四条 读者借到图书时要认真检查,如发现残缺、污损、勾画等情况,需当面向工作人员提出,否则还书时由借书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下,给予停用借阅卡3至6个月处罚;情节严重的,全馆通报并向所在系部(部门、中心)通报情况、注销借阅卡,不得入馆等处罚:
1.将借阅卡转借他人使用的;
2.更改借阅卡上相关信息、更换照片、伪造借阅卡的;
3. 不听从工作人员检查、拒不出示借阅卡的;
4.携带食品饮料入馆食用,不听劝阻的;
5. 在图书馆内吸烟的;
6.未经借阅,擅自将书刊资料带出图书馆者;
7.有其他违反图书馆管理制度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者,图书馆建议学生所在系部、学生管理部门等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图文信息中心负责解释,自2015年元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