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永利皇宫官网入口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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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实训中心 文章来源:实训中心点击数:1351 更新时间:2010-05-17 | 【字体:小 大】 |
(一)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尽量避免仪器设备、低值品和工具等的丢失、损坏,保证我院教学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丢失、损坏的,均应赔偿。在正常使用中出现损坏,经财产管理负责人员鉴定,实验指导老师证明确实属仪器设备本身问题或寿命问题,可不追究责任,免于赔偿。 (二) 赔偿界限 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失、损坏的,应予以设备折旧后的80%金额赔偿,并进行批评教育。对造成学院损失较大的,同时予以行政处分。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设备器材;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不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设备器材;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保管人员保管不当;粗心大意,操作不慎,大手大脚,铺张浪费; 5、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 第四条: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减赔偿或免于赔偿: l、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器材,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4、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坏的低值易耗品,一学期累计造成损失在500元之内者; 5、确因仪器设备质量低劣或其它客观因素造成意外损失的。 第五条:属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批准的可不予赔偿; l、因仪器设备本身缺陷或使用年限已久,接近报废,确属难免的: 2、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属难免的; 3、试行新的操作实验规程或检修,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六条:外单位来我院工作的人员,若发生仪器设备、器材、丢失、损坏、按上述第三条执行。 (三) 赔偿办法 第七条:对单价在500元以下使用周期不足一年的仪器、照相机、收录机、电风扇、手表、秒表、计算器损坏丢失要严格按原价赔偿。 第八条:对单价500元以上的仪器损坏丢失的计价应按以下条款进行: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不影响原设备技术性能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尚能使用的,应按其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第九条: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分别予以适当的批评和处分,并分担赔偿费; 第十条:赔偿款原则上应一次付清,赔偿款超过500元者经系(处)主任批准可分期付款,但不得超过半年。 (四) 赔偿标准及手续 第十一条:赔偿标准按1―6项执行。其中后一档仪器设备的最低赔偿额不得低于前一档仪器设备的最高赔偿额。 1、原价:10.0元以下/件,赔偿额:100% 2、原价:10.1~100.0元/件,赔偿额:80%(最低为10.00元) 3、原价:100.1~500.0元/件,赔偿额:60%(最低为80.00元) 4、原价:500.1~2000.0元/件,赔偿额:50%(最低为300.00元) 5、原价:2000.1~5000.0元/件,赔偿额:40%(最低为1000.00元) 6、原价:5000.1元以上/件,赔偿额:30%(最低为2000.00元) 第十二条:学生损坏仪器设备后应及时填写“损坏报告单”,经实训中心主任批准后,到学院财务处交款赔偿。 第十三条:教师、实验室工作人员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及工具者,应填写报告单按规定进行赔偿,如本人不交款者由财务处从下个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四条:重大丢失事故,应立即报告保卫处,2万元以上的物资设备损坏的,先由实训中心提出处理意见,后报主管副院长决定处理办法。 第十五条:凡属固定资产的一般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告单,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物资设备处批准处理;属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告单,并附技术鉴定书,由本单位领导提出意见,经实训中心审查,由院长批准处理;属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由实验室提出意见按学院规章批准赔偿。 (五) 其它 第十六条: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不负责造成事故,情节严重者,除赔偿损失外,应根据其认识态度,由系(部)提出意见报学院研究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隐瞒事故不报者,应加倍赔偿损失,对有意包庇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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