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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及身份证管理制度
点击数:1550    更新时间:2013-09-04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努力提高业务素质,积极配合派出所搞好户籍、身份证管理工作,努力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2、户籍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办理正常的迁入、迁出手续,不得以各种借口拖延或拒绝办理。

3、坚持原则,秉公办理,不徇私情,不得擅自办理迁入迁出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户口,特殊情况必须请示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

4、户口迁移证已经迁出,不得丢失、涂改,应在规定有效期内到当地户口管理部门入户, 户口迁移证若丢失、涂改、注销所造成的一切问题,其后果自负。

5、凡是符合办理身份证条件者(年满16周岁)应及时向户口管理工作人员申报,身份证使用到期者应及时上报换证,到期未换造成的罚款或其它问题,应由本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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